关于开展2017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7-10-20 10:14 作者:admin_xsgzc 浏览次数:

各学院:

    根据省教育厅、财政厅文件精神,现将我校2017年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依据:

《湖南商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湖南商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收录在2017版学生手册中)

    二、评审程序

本人申请→班级、学院评议小组评议→学院初审、公示→学校审核、公示→报省教育厅审批

三、名额分配

1、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奖励标准:5000元)

学  院

参评人数

国家励志奖学金(人)

经济与贸易学院

1010

40

财政金融学院

1130

44

会计学院

2505

99

工商管理学院

1287

51

数统学院

400

16

计信学院

1333

52

旅游管理学院

465

18

法学与公管学院

627

25

设计艺术学院

1259

50

外国语学院

474

19

文新学院

471

19

国际教育学院

567

22

合计

11528

455

注:17年专升本学生、17级新生不参与励志奖学金的评审。

 

2、国家助学金名额

(资助标准4000、3000、2000元,分两次发放,每次发放50%)

学  院

人数

名额

一等

二等

三等

经济与贸易学院

1335

95

95

96

财政金融学院

1525

109

109

110

会计学院

3133

225

224

224

工商管理学院

1746

125

126

125

数统学院

576

43

42

42

计信学院

1807

130

129

129

旅游管理学院

630

46

45

45

法学与公管学院

821

59

60

59

设计艺术学院

1685

120

120

121

外国语学院

650

46

47

46

文新学院

652

46

47

47

国际教育学院

919

61

62

61

合计

15479

1105

1106

1105

总计


3316

   因须确保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七类对象获得一等助学金,如二级学院一等助学金名额不够时,经与学生工作处请求同意,可增设一等助学金名额,但应相应减少其他等级名额,保证资助总金额不变。

四、评选要求

1、各学院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组织学生学习《湖南商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并按文件要求,组织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填报《湖南商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1、2);

2、成绩具体要求:

国家励志奖学金  要求在校期间学习刻苦,参评学年学习成绩在同专业年级学生中排名前30%,或学习成绩在同专业年级学生中排名前40%且获得省级及以上学科竞赛奖励。

国家助学金  今年取消了对成绩的要求。

3、特别提示: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只能是在学院已建档并成功录入省教育厅资助系统的学生才有资格申请。对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孤残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烈士子女、家庭遭遇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七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确保学生获得一等助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4、要严格按照评选程序进行操作,使评选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5、各学院须先开展贫困生建档工作,再进行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

     五、材料报送要求

1、《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1)、《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2)只须交纸质档。学生成绩栏、学院评议栏须加盖公章。

2、《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表》(附件3)、《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建议名单表》(附件4)交电子档一份。

3请于111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已在学院公示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表》(附件3)、《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建议名单表》(附件4)导入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系统中,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的网址、用户名及密码,详见附件5,并将相关材料交至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学生工作处

                                             2017年10月20日

 


【返回】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