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协助学生政治辅导员抓好新生工作,加强学生政治辅导员与学生之间的联系,引导新生尽快适应大学生活,特设立新生政治辅导员助理。同时为实现对新生政治铺导员助理的科学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新生政治辅导员助理必须积极履行自己的职责,全心全意为所带班级新生服务,并自觉接受老师和同学监督。
第三条 新生政治辅导员助理在行使自己的职权时,不得干涉所带班级班干部正常行使其职权。
第二章 新生政治辅导员助理的产生
第四条 担任新生政治辅导员助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对政治辅导员助理工作有一定的认识和了解,有一定经验者优先;
2.愿意为同学服务,有良好的品行和政治素质;
3.工作能力强,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号召力;
4.学习成绩优良;
5.遵守校、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无受处分现象;
6.原则上要求是中共党员,或已纳入党员发展计划的对象。
第五条 每个新生班配备2名新生政治辅导员助理(男女各1名),由各学院从符合上述规定的大二、大三年级学生中选拔,每年8月底将名单送至学生管理科。
第六条 新生政治辅导员助理任期1年,每年9月份由学生工作部统一组织培训。
第三章 新生政治辅导员助理的职责
第七条 新生政治辅导员助理的职责:
1.协助班主任、教官做好新生军训期间的教育管理工作;
2.帮助所带班级的新生迅速适应大学学习、生活;
3.经常深入到班级和寝室,了解和掌握新生的学习、生活和思想状况,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解决,重大问题及时向政治辅导员和院学工办汇报;
4.指导新生写入党申请书,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的新生成立党章学习小组,有计划的学习党的基本知识;
5.指导所带班级的班委会、团支部开展工作;
6.定期向政治辅导员汇报班级情况。
第四章 新生政治辅导员助理的奖惩
第八条 被聘为新生政治辅导员助理的学生由学生工作部颁发聘书,聘用期限为1年。
第九条 新生政治辅导员助理在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授予“优秀新生政治辅导员助理”称号,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条 新生政治辅导员助理违反第四条所列条件之一的,应自动辞职或被免职。其中“处分”是指被2次以上通报批评,或受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本条例从2007年9月1日起实行,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