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就业工作方针与原则
第一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贯彻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和面向基层,充实生产、科研、教学第一线的方针。
第二条 就业工作实行就业政策、需求信息、择优推荐三公开,坚持对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对全校普招本、专科学生就业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与管理。
二、就业工作政策与规定
第四条 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通过学校推荐、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的途径实现就业。毕业生应树立正确的职业理想和就业观念,服从祖国需要。学校鼓励毕业生服务国家发展战略到基层、到艰苦地区和行业、到祖国最需要的地区建功立业。
第五条 学校鼓励毕业生参加基层就业。对毕业时被国家与地方各基层项目录用的学生,学校将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奖励由学生工作处资助中心按1000元每人的标准发放。
第六条 学校鼓励毕业生自主创业,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对毕业时自己创办企业等自主创业的学生,学校将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七条 毕业生择业期为两年。毕业前落实接收单位的列入当年就业建议计划,毕业离校时由学校统一办理就业派遣手续;毕业时未落实接收单位或已就业但未签订就业协议的,其档案和户口可委托生源、工作单位所在地政府人才市场或省、市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进行管理。毕业生在择业期内,应与学校保持密切联系,以便学校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
第八条 毕业时被确定为预征入伍对象的毕业生,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应征的,将户口迁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档案转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存放;在学校所在地应征的,可将户籍和档案托管在湖南省大中专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第九条 学校将持续做好离校未就业毕业生的就业指导服务工作。对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学校继续提供就业指导、推送就业政策与招聘信息,并配合政府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好“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力争使每一名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在毕业半年内实现就业或参加到就业准备活动中。
第十条 毕业生在求职过程中应规范使用学校统一印制下发的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就业协议书,在与用人单位正式签订就业协议书时,一律以原件为准,复印件无效。
第十一条 毕业生必须实事求是地推荐自己。如因任意更改学习成绩和不如实向用人单位反映情况,而被用人单位辞退或解聘的,责任由毕业生本人承担。
第十二条 通过双向选择,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协议的,毕业生应与用人单位及时签订就业协议书,并在签订后两周内到学校办理有关手续。如毕业生与用人单位附有其它约定,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符合法律法规及就业政策的要求,且须将此情况及时向所在学院和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报告。
第十三条 已落实就业单位但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的,如已签订劳动用工合同的,须向学校提供合同副本或复印件,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则须提供用人单位用工证明;已升本或考上研究生的,须提供录取通知书复印件;出国留学的,须提供出国签证或国外学校录取通知书复印件;自主创业的,须提供创办企业的工商登记证等复印件;预征入伍的,须提供入伍通知书复印件,不向学校提供上述材料的,学校将不提供有关就业后续服务。
第十四条 学校对就业能力不强、心理素质较差、国家建档立卡贫困对象、残疾、孤儿、家庭经济困难等就业困难的毕业生给予“一对一”建档就业帮扶,优先推荐就业单位,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帮扶对象学校给予一定金额的求职补贴。
第十五条 每名毕业生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协议一旦签订不得违约。凡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的,按违约处理。个别特殊的或由于客观方面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的违约,由学校酌情处理。
第十六条 毕业生对本人的就业协议书须妥善保管,不得人为损坏或转让他人,遗失需登报声明后补办。不需使用的,应退还学校。
第十七条 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后,应根据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有关就业政策规定,判断就业协议书的完整性和有效性。一般情况下,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后,应经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盖章后,学校方可列入毕业生就业建议计划。
第十八条 报考研究生的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时,应将情况如实告知用人单位并经协商达成一致后方可进行,否则,毕业生须承担违约责任。
三、就业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二级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和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全面了解掌握毕业生的基本情况并有针对性开展思想教育和就业指导工作。
第二十条 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各学院通过各种渠道收集和审核用人单位的有效需求信息,并多途径及时、准确地向毕业生发布。
第二十一条 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各学院在校内外举办各种类型的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的供需见面活动。
第二十二条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后,签订就业协议书。就业协议书的签订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毕业生填写基本情况;
2、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签字、盖章,毕业生签字,填写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3、毕业生所在学院进行初审后加盖院级公章,并予以登记备案;
4、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审核加盖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公章,列入就业建议计划。就业协议书一式四份,其中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及省教育厅就业指导中心各存一份。
第二十三条 学院对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进行初步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签署意见,并将毕业生就业去向登记备案;不符合规定的,要求毕业生补正后再签署意见。
第二十四条 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对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办理,并列入学校毕业生就业建议计划;不符合的,要求毕业生补正。对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约定的条款中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就业政策或损害学校声誉及权益的,不予办理,要求毕业生改正或重新择业。
第二十五条 就业协议书签订手续完毕后,毕业生应及时将就业协议书挂号邮寄或送交用人单位一份。凡因毕业生本人未及时将就业协议书送交用人单位而在就业报到时被用人单位拒绝接收的,所产生的后果由毕业生本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 学校在毕业生离校时,对已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发放《就业报到证》及《户口迁移证》,毕业生持《就业报到证》及《户口迁移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过期未报到以及《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遗失所产生的后果由毕业生本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 毕业生派遣后,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改派的,须提交申请书和有关证明材料,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就业工作时间安排:
1、每年9月至第二年6月,开展毕业生思想教育及就业指导,收集公布就业信息,组织、举办各种形式的供需见面会和双向选择活动;
2、每年5月底至6月上旬,统计、编制、上报当年毕业生就业建议计划,办理审批手续;
3、每年6月至8月底,组织毕业生离校、派遣、档案转递和就业率核查、上报等工作。
四、其它
第二十九条 对毕业生在择业过程中严重损害学校声誉的,或违反本办法造成恶劣影响的以及有其它严重违纪行为的,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若与教育部和省教育厅下达的新政策和规定相矛盾时,应按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新的政策和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