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校学生学费收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湖南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是指学校以专业和学分为依据,以取得规定学分作为学生毕业的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收费,是指将按学年计收学费改按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计收学费的收费管理制度。学生按学分制正常完成学业所缴纳的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之和不高于学年制学费总额。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收费仅指学费部分,住宿费及代收费仍按原管理办法及标准按学年收取。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收费对象为普招本科学生。
第六条 学生学杂费清缴次序为代收费、住宿费、专业学费、学分学费。
第二章 专业学费
第七条 专业学费由学校根据不同专业的培养成本制定,不同专业的专业学费有所不同。
第八条 专业学费按学年计收。
第九条 在校期间转专业的学生,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与原专业不一致的,学年中第一学期转入的,按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标准收取;第二学期转入的,转入专业与原专业的专业学费的差额实行多退少补。
第十条 学生在规定的毕业学分外加修辅修专业的,免收专业学费。
第十一条 学生在缴清代收费、住宿费、年度专业学费后方可注册。
第三章 学分学费
第十二条 学分学费按学分计收,每学分等于16学时。学分收费标准不分专业,每学分的学分标准为70元。学分学费具体计算方法为:学分学费=(学生完成学业应缴纳的学年制学费总额-规定学制的专业学费总额)/该专业学生毕业应修的总学分数。
第十三条 学分学费实行“缴费选课”的管理办法,所缴学分学费按收费标准折算成学分,学生在该学分范围内选课,不能多选。
第十四条 学分学费采用学年初定额预收、学年终结算的方式进行管理。每学年秋季开学时按40个学分预收学分学费,学生一学年实修学分少于40学分的,预收款差额部分结转到第二学年学分收费预收款;学生一年选课多于40学分的,需补徼多出部分的学分学费;毕业时按规定学分多退少补。
第十五条 在校期间转专业的学生,转入前按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已合格修完的课程,不得再收取学分学费;按转入专业教学计划需补修的课程,按实际补修学分收费。
第四章 补考、重修、辅修、补修
第十六条 在校学生补考、重修、辅修、补修缴费按照《湖南工商大学学杂费收缴管理办法》第四章相关条款执行。
第五章 学费结算
第十七条 学生缴纳学费采用银行批量代扣、POS机刷卡缴费两种方式,不收取现金。每学年秋季开学前10天,学生根据校财务处通知的应缴学杂费标准(含专业学费、40个学分的学分学费、住宿费、教材费、代收费)把学杂费足额存入缴纳学费的银行卡,由学校委托银行按照“足额代扣”的原则批量扣缴至湖南省财政厅国库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内。学生银行卡内余额不足或其他原因造成银行代扣不成功的,开学报到时到学校财务处刷卡缴费。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请退学、转学及死亡的,按月计退专业学费,学分学费按实际已修学分结算。
第十九条 休学、入伍等保留学籍的学生暂不退费,复学后按所修专业的专业学费多退少补,无法复学的按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学生因体检复查发现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就读的,退还已缴专业学费、学分学费,其它费用按实结算。
第二十一条 退费以缴费收据为凭证,学分学费毕业结算必需提供最后一次缴费收据。
第六章 欠缴、缓交学费
第二十二条 在校学生有欠缴、缓缴学杂费情况的,按照《湖南工商大学学杂费收缴管理办法》第三章相关条款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级新生入学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湖南工商大学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