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工商大学学杂费收缴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19-11-25 18:55 作者:admin_xsgzc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生学杂费收缴管理工作,保障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教育是受教育者自主求学、自主择业的非义务性教育,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学杂费是高校学生应尽的义务。全体学生应切实增强依法缴费的意识,及时主动缴纳学杂费。

第三条  学杂费主要包括学费、住宿费、教材费以及政府规定的其它相关费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研究生、本、专科学生,成教学生参照执行。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财务处是学校收费管理的职能部门,代表学校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拟定学生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按规定程序报批与执行。学生学杂费的收缴工作由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和组织实施。未经批准或认可,校属其他部门不得另立名目,自行收费。

    第六条  学校在收取学生费用时必须使用合法的收费票据。所有办学收入必须纳入学校财务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学校对各类办学收入按照“票款分离”规定及时上缴,依法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七条  学校按学年收取学杂费。学校财务处于在校学生学年末放假前和新生入学报到注册之前将收费标准、缴费期限以及缴费方式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

    第八条  学生缴费实行“银行代扣代缴”或“pos机刷卡缴费”两种办法。“银行代扣代缴”办法,即学生在财务处规定期限内将本人应缴金额及时足额存入学校与学生约定的缴费银行卡中,然后由学校财务处通知银行在规定的时间内依据政策规定的对应收费标准,直接从学生个人账户内将该学年应缴学杂费扣缴至湖南省财政厅国库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内。“pos机刷卡缴费”办法,即学生持银联卡到学校财务处办理缴费手续,此办法仅限于经学校领导批准欠缴、缓缴部分学杂费的学生。学生在校期间应妥善保管好缴费收据,以备核对。

 新生入学前,学校将缴费银行卡及录取通知书一并寄给学生,学生应该根据《用卡须知》正确使用银行卡,该银行卡将作为学生在校期间缴交学杂费的专用银行卡,务必妥善保管。

若缴费银行卡不慎遗失,学生应尽快到学校指定银行补办银行账号,并到学校财务处收费管理科变更登记新账号,以免影响银行代扣学杂费工作的正常进行。

学生新办账户后,须及时修改账户密码,以确保资金安全。

第三章  欠费清缴

    第九条  每学年初开学注册时,各学院要严格把关,学生必须先缴清学杂费,方予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条  财务处应及时清理学生欠费情况,定期于每学年开学后2周、3个月、学期末3次将学生欠费清单分发学生工作处及各学院。各院收到欠费清单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核对结果书面反馈财务处以及学生工作处,共同做好学生欠费清缴工作。

    第十一条  因经济暂时困难一时无法缴清学杂费的学生,必须在开学注册时提出暂缓缴费申请。办理暂缓缴费申请手续时必须提供由乡镇(街道)及以上政府出具的家庭困难证明,经学生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处及学校领导逐级审批后,方允许其暂缓缴费,暂缓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学生工作处凭经学校批准缓缴的学生名单组织各学院办理困难学生注册手续;未经审批而予以注册的,由经办人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  因经济困难确实无法按规定缴清学杂费,且存在下列情形之—的学生,允许其在规定缴费时间后的1周内申请休学,并按照《湖南工商大学普通全日制研究生、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休学手续:

    1.未申请助学贷款;

    2.未提出暂缓缴费申请或已申请未获学校批准而欠费的;

    3.批准的暂缓缴费期限已到而又未缴清学杂费的。

    第十三条  凡因缴费原因休学的学生,不得上课和参加考试;属于毕业班的学生,学校不予办理就业推荐、派遣、毕业证书和毕业证明等手续。对不按规定而给予欠费者正常上课、考试及办理就业推荐等手续的,将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因欠费原因休学的学生,在休学期内,缴清欠费后,根据《湖南工商大学普通全日制研究生、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复学手续,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根据《湖南工商大学普通全日制研究生、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予以退学:

    1.因欠费原因休学,而未办理休学手续的;

    2.因欠费原因休学,超过规定期限仍不缴清学杂费和未办理复学手续的;

    3.其他无正当理由欠缴学杂费的。

    第四章 补考、重修、多修、辅修、补修的缴费规定

    第十六条  根据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本、专科学生课程考试不及格者,允许免费补考一次。补考后仍未及格的课程,专科学生第二次及以后的补考按每门20元收取补考费,研究生、本科学生补考后仍未及格的课程必须重修,并按实际重修学分缴纳学分学费,研究生每学分500元,本科生每学分70元。

第十七条  重修可参加重选重修,也可参加由教务部门集中安排的短期重修。

第十八条  本科学生在规定的毕业学分外,自愿多修、辅修专业课程的,按修读课程的规定学分收取每学分70元的学分学费。

第十九条  本科学生因学籍异动需补修课程,院内转专业者,按每学分70元标准收取补修学分学费;外校转入学生,按每学分70元标准收取补修学分学费,按实际转入学期计收专业学费。

    第五章  学籍异动的缴费规定

    第二十条  根据《湖南工商大学普通全日制研究生、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要求,学生学籍出现异动时,学杂费缴交应按照以下情况办理。

    1.本学年已缴清学费和住宿费,因故休学,复学后转入下一年级学习的学生,其收费按复学所在年级的标准执行,但应扣除已缴费用,并缴足差额。   

2.留、降级学生的缴费按留、降级后所在班级的收费标准执行。

 3.学生学籍异动,其有关代收费按实计收。

    第二十一条  所有学生学籍异动情况(包括学生死亡情况),有关部门应在异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财务处,财务处据以办理学杂费变更等相关手续。

第六章 退费规定

    第二十二条  根据湘价费[2007]92号文件精神,从2007学年起,学生退费由按学期退费改为按月(一学年按10个月计算)退费。

    1.对弄虚作假经学校复查不符合国家招生规定入学的,以及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被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不退还学费和住宿费。

    2.对自愿退学或死亡的学生,从学校规定开学之日起到学生提出正式申请之日止,按学生实际在校月份结算应缴学费和住宿费(不足一月者按一月计算),对学生离校年度实缴与应缴学费和住宿费的差额予以退费。

    3.对报到前预缴学费和住宿费,在开学前提出退学的,退还全部预缴学费和住宿费。

    4.按国家和湖南省学籍管理规定,休学和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暂不退费,复学后按所修专业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实行多退少补,因病无法复学的按自愿退学学生的办法办理。

    5.对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就读的新生,退还全部学费和住宿费。

    6.各种代收费按照实际开支结算后退还余额。

    7.学生办理退费时应提供原缴费的有关票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2012级学生起,我校对普招本科学生实行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具体试行方案见《湖南工商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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