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湘公通[2003]33号文件《关于调整普通大中专院校学生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精神及其他有关学生户口、身份证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户口管理
第二条 学生户口迁入办理
1.新生入学须交验《户口迁移证》、近期1寸彩色免冠照片2张。
2.专升本学生须持省教委文件(原件)、《户口迁移证》、录检表(即教委招生录取名单原件)、近期1寸彩色免冠照片2张等材料交保卫处,由保卫处集中到望城坡派出所登记再到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人口与出入境办证大厅审批。
3.转学迁入学生须交验录检表复印件、教委批复、学校接收文件、《户口迁移证》、近期1寸彩色免冠照片2张等材料交保卫处,由保卫处集中到望城坡派出所登记再到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人口与出入境办证大厅审批。
4.转学学生入学时户口不迁入学校的。根据“户口迁移自愿”的原则,学生入学时可根据本人意愿,户口可迁可不迁。不办理户口迁移的学生由学校所在地纳入暂住地人口管理,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负责指导、学校保卫部门做好登记管理工作,可以办理湖南省居住证。学生在校期间以学生证、原身份证证明身份。农村学生不办理户口迁移的,可根据本人的意愿,凭《录取通知书》、《准考证》、本人居民户口薄和居民身份证(年满16周岁)到当地户口登记机关就地转为非农业户口。
5.新生入学前必须在当地办理好二代《居民身份证》。办理户口迁入时需缴验二代《居民身份证》,因特殊原因未办理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必须提供公安机关开具的学生本人户籍证明。
第三条 学生户口迁出办法
1.中途退学、转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户口迁出。本人持学校相关退学、转学文件、《身份证》(均为原件)、保卫处户政管理办公室开具的介绍信,前往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派出所窗口办理户口迁出。
2.毕业生户口迁出。学生入学时未将户口迁入我校的毕业生,可凭《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直接从原籍将户口迁至工作地落户。学生在入学时户口已迁入我校的毕业生,按湘教通[2007]337号文件精神,毕业生在毕业时一次性办理户口迁出,不再留校保管。毕业生改派单位:先到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咨询《报到证》改派事项,持改派后的《报到证》前往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派出所窗口办理户口改迁。学生在办理户口迁移过程中遗失《户口迁移证》的,本人到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派出所窗口查找迁出户口证明存根复印件,迁往地派出所未落户证明、登报挂失证明、《身份证》、《毕业证》等资料再补办《户口迁移证》。
3.办理户口迁出时,要认真核对《户口迁移证》上各项内容,如发现错误,及时向公安部门反映,更改错误内容(由学校保卫处统一迁出的,立即向学校保卫处反映,并由保卫处统一更改),并在更改处加盖公安机关专用章;如自行更改《户口迁移证》,其迁移证作废。
第四条 注销户口办理
1.因病或其他原因死亡的,十天之内由死者亲属持死者的户口本或卡、身份证、死亡证书前往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派出所窗口办理并收缴其身份证。
2.应征入伍人员注销户口凭入伍通知书、户口本、身份证前往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派出所窗口办理并收缴其身份证。
第三章 学生身份证管理
第五条 新生入学前应在当地派出所办理好身份证,入校注册时交学校保卫处查验,入学后学校不再统一办理身份证。入学时未办理身份证且户口迁入学校的,由当地派出所开具未办理身份证证明,说明未办理的原因并注明身份证号码、民族等,入学时交由学校保卫处收验。
第六条 《身份证》或《身份证证明》上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民族等必须与户口迁移证上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民族一致。
第七条 入学前未办理身份证或遗失身份证需补办且户口已迁入学校的,待公安机关完成我校当年新生户口审批、入户后,由学生本人持《学生证》或《借阅证》、保卫处介绍信前往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或长沙岳麓区望城坡街道政务服务中心派出所窗口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第八条 户口已迁入我校的学生,如果学生身份证不慎遗失需要补办的,则由学生持本人《学生证》或《借阅证》到保卫处户政室开具介绍信,前往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或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公安分局人口与出入境办证大厅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如果户口未迁入我校的学生,身份证遗失后省内户口到望城坡派出所补办,省外户口到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人口与出入境办证大厅补办。
第九条 户口已迁入我校的学生且当年6月份毕业的学生,按公安机关要求从4月份起不再办理个人户政事宜或补办身份证,本人可持《学生证》或《借阅证》前往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派出所窗口办理“户籍证明”。
第四章 注意事项
第十条 学生户口迁入、迁出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办理。除开除学籍、中途退学或转学的学生可在学习中途办理户口迁入、迁出,其他情况在学习中途不得办理户口迁入、迁出,需办理户口相关事宜请到户口所在地办理。
第十一条 毕业生在统一派遣前必须将正确的身份证号码、详细的落户地址申报给就业指导中心,否则不能办理迁出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者,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