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工商大学校园交通管理规定

发表时间:2019-11-25 18:57 作者:admin_xsgzc 浏览次数:

2019年10月20日校务会审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校园交通秩序,保障师生交通安全,提升校园文明水平,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长沙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校园内行驶的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及其驾驶人员和行人,均属本规定管理范围。校内各单位、全体师生员工、来校公务的校外单位及其他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保卫处是校园交通秩序及交通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对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负责。

第四条  校内各单位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对违反校园交通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个人都有权劝阻、举报。

第二章  道路交通管理 

第五条  未经保卫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封闭、占用校园道路或从事其他影响正常交通的行为。

第六条  未经保卫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或损坏交通设施和警示标识。

第七条  占路施工或道路破土施工,须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报保卫处备案,施工过程中须设立明显的安全标志,施工结束后须尽快将道路恢复完好。

第八条  不得在道路上悬挂、设置影响交通视线的广告、宣传物品,不准在路面上涂画交通标识以外的任何标记。

第九条  道路两旁的树木、电杆、电线或传媒线路、广告牌、标志牌等出现倾斜、折断或其它妨碍交通的情况,有关单位须及时排除。

第十条  已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各行其道;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的道路,遵循“行人和非机动车优先通行”的通行原则。

第十一条  根据学校举办重大活动、基建工程施工或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需要,保卫处可实行道路临时交通管制、更改道路交通方案,所有单位、车辆、人员必须配合。

第三章  机动车管理

第十二条  机动车驶入校园须减速慢行,服从门卫和安保人员管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装载危险化学品(含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车辆,超大、超重的货物运输车辆,须由学校相关二级单位提出申请,经保卫处审核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入校,并按指定时间和路线行驶。

(二)大型送货车辆、工程车辆,须在早上6:00以前、中午12:30—13:30、晚上23:00以后的时间段进出校园,因特殊原因需进出校园的应经保卫处审核批准。

(三)禁止非法营运车辆、非法改装车辆,共享汽车等社会车辆入校,以及除警用和残疾人摩托车外的所有型号的摩托车、共享自行车入校。

第十三条  驶入校园内的机动车,须证照齐全、手续完备、车况正常、安全性能良好,遵守各项交通标识,安全文明驾驶。遇有交通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时,应服从现场指挥。

(一)沿路靠右行驶,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弯道行车时速不能超过15公里),主动避让行人、非机动车,校园内禁止鸣喇叭。

(二)不得有酒后驾驶、无证驾驶、遮挡号牌等违法行为,严禁在校园内试车、学车

(三)驾驶时不得有使用手机、向车外抛掷物品等不安全行为。

(四)临时停车,靠路右边停车,开启临时停车信号灯,下车开门时注意避让过往行人和非机动车。

(五)凡遇学生上、下课人流密集时,已在校内道路上行驶的车辆就近靠边停车;还未能进入校园的车辆暂停驶入校园,待行人较少时,方可行驶或进入校园。

第十四条  所有机动车在校园内应按照停车指示标志停放。不得在禁停指示区域停放,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不得妨碍道路交通,严禁在没有停车指示标志的区域乱停放。遇有交通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时,应按照现场指挥停放。

第十五条  对校内违规停放的机动车,保卫处有权实施强制牵引、锁车、张贴违规通知单、校内曝光、通报批评等处理措施。情节严重者,保卫处及时报告公安交警部门进行现场处置和处罚。

第四章  非机动车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教职员工(含离退休教职工及直系亲属)和在校学生(含留学生、继续教育学院在籍学生)驾驶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经校门进入校园,必须佩带校园卡(校徽)并主动出示身份证件,配合门卫查验。否则,门卫有权拒绝车辆进入校园。

第十七条  因后勤服务或工程建设等实际工作需要,在一段时期内需要经常在校园骑行非机动车的工作人员,所使用的非机动车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无误后,可到保卫处申请《湖南工商大学非机动车校园临时通行证》。非机动车辆校园临时通行证实行一车一证,严禁转借或涂改,到期回收。持非机动车校园通行证的车辆,如在校园内有严重超速、违停、接送外卖等违规等现象,保卫处直接收回通行证并禁止相关车辆进入校园。

第十八条  外来人员驾驶非机动车一律从西校门进出;进入校门前,根据门卫引导主动靠边停车,在传达室登记车辆信息、驾驶人信息、到访单位及接待人相关信息并经审核无误后方可放行。拒不登记的非机动车辆禁止入内。

第十九条  非机动车进、出校门时,司机须低速推行通过哨卡,服从门卫和安保人员管理,严禁超速和闯门。不符合交通安全法规的非机动车禁止入校。交通安全法规规定的不允许骑行各种非机动车、电动助力车的人员,不得在校园内骑行各种非机动、电动助力车。

第二十条  在校园内行驶的非机动车,须车况正常、安全性能良好,遵守各项交通标识,安全文明骑行。

(一)行驶时速不超过20公里。

(二)沿路靠右行驶,主动礼让行人。

(三)转弯时要提前减速,观察周边情况安全通过。

(四)不得有横穿猛拐、双手离把、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曲折竞驶、牵引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及其他危险行为。

(五)非机动车须有序停放在非机动车停车区或现场工作人员指定停放区域,严禁乱停放,严禁占道阻碍交通。

第二十一条  自行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高1.5米,宽度左右各不准超过车把15厘米,长度前端不准超出车轮,后端不准超出车身30厘米;三轮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2米,宽度左右各不准超出车身10厘米,长度前后共不准超出车身1米。

第五章  行人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师生员工进入校园应佩戴实名校园卡或校徽。进入校门的各类人员,自觉接受门卫人员管理,被询问后应主动出示身份相关证件。

第二十三条  在校内道路上的行人应走人行道,在路面行走时,应靠右行,并注意过往车辆,不得在道路中间或中心线上行走,不得成群结队、随意穿行,不得走路看手机。

第二十四条  道路上不得使用轮滑、滑板、未经许可的代步工具或有打球、玩闹及其他影响交通的不安全行为。学龄前儿童在校园内行走,须由监护人带领或看管。严禁任何行人干扰校园交通秩序。

第二十五条  严禁外来人员进入校园遛狗或遛宠物,严禁学生宠物带入校园。学校教职员工及亲属不得在校内居住小区以外的校园公共区域遛狗或遛宠物,宠物栓绳不超过1.5米,严禁携带犬出户不用犬绳牵领,严禁不为犬佩戴嘴套。

第六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二十六条  在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骑乘)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应立即进行救助,并迅速拨打122(公安交警部门)、120(急救中心),88686650(保卫处)报警。因抢救受伤人员而变动现场的,应标明原始位置并拍照备存。

第二十七条  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清楚,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无争议的,可按公安交警部门的有关规定协商处理,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如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应迅速向公安交警部门报警,同时报告保卫处,并尽量减少对交通的影响。

第七章  二级单位管理职责

第二十八条  各二级单位须履行“一把手”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组织本单位师生员工认真学习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认真贯彻落实相关要求,定期组织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建立单位职工交通违规与绩效扣减办法,对于通报的校园交通违规当事人及时进行教育处理,不断提高师生员工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的意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公车及教职员工车辆购置、转卖、过户、报废应及时报保卫处备案,以便在车辆通行管理系统中更新。配备公车的二级单位,应建立健全车辆使用管理制度,加强对驾驶人的交通法规教育,确保车辆安全出行、遵规守法,并自觉接受保卫处的检查监督,对存在的交通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三十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组织集体外出活动,应安排专人负责交通安全工作,确保交通安全,避免发生事故;需租用外单位车辆时,必须租用具有相关专业营运资质的公司车辆。

第八章  监督与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当事人,以教育警告为主,由保卫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对经劝告、教育、制止仍不改正的,交由公安等机关根据情节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六、七、八条的,须立即进行纠正,如不配合则可采取停止活动、通报所属单位、公开通报等措施。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的,还须尽快按原样恢复,如物品损坏则按市场价格进行赔偿。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的,该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应停止施工,向保卫处作书面解释或检查,由保卫处核查达到规定要求之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不遵守临时交通管制和道路交通方案的,处以警告教育并记交通违规一次,情节严重、造成较大影响的记严重交通违规一次。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无相关手续强闯校门、故意停车堵门等不服从管理的,所驾车辆永久禁止入校并公开通报。如造成设施毁坏则按市场价格进行赔偿,如构成治安事件则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产生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由肇事者承担。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不遵守交通标识,有不安全、不文明驾驶行为的,处以警告教育并记交通违规一次;校园内时速超过40公里的,记严重违规一次;有酒后驾驶、无证驾驶、涉牌违法行为的,由保卫处及时通知公安交警部门处置。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的,相应处以张贴交通违规告知书、锁车轮、牵引车辆等处罚,并进行警告教育和记交通违规一次。因牵引车辆产生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由其本人承担。

第三十七条  非机动车、行人违反本规定的,一般处以警告教育。如非机动车导致交通事故发生、负同等以上责任的,除按交通安全法规处理外,在校内公开通报。

第三十八条  屡次违反本规定的,相应加重处罚;因公预约入校社会车辆违反本规定的,追究为其预约校内单位或业务相关单位责任,同时记录交通违规。

(一)交通违规达三次的,等同严重交通违规一次。校内单位及职工车辆公开通报,扣罚所在二级单位相应年度综治考核分;社会车辆公开通报,车辆列入禁止入校黑名单。

(二)交通违规达六次的,等同严重交通违规二次,校内单位及车辆公开通报,报校领导约谈单位领导。

第三十九条  保卫处会同校园环境督察组、校园安全综治督察组等部门,不定期发布校园交通管理情况通报。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北校区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经校务会审定后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执行情况纳入学校二级单位年度综治考核。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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