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生权益,保证学校处理或处分学生的行为合法、合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研究生和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包括:分管学生工作、教学工作及研究生工作校领导,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研究生院、监察室、招生就业指导处负责人,学校法律事务办公室主任,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
第三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有关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经班主任、学院党委副书记签署意见后,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予以登记受理。
第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对学生提出的申诉指派专人进行初查,听取受处分学生的意见,到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承办机构调取有关材料,并提出书面初查意见。
第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对学生申诉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程序是否正当、证据是否充分、依据是否明确、定性是否准确、处分是否恰当。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书面复查结论并送达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批准,可延长15日。需要改变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七条 学校复查决定书由其所属学院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八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湖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九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湖南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以往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