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风校纪建设,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合格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本着教育与处分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违纪处分种类
第三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条例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根据所犯错误性质、情节轻重、认错态度等,给予通报批评或下列之一处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四条 留校察看期为1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内有悔改表现的,可按期解除;经教育不改或出现新的违纪现象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 违纪情形及相应处理
第五条 违反国家法律,受到法律制裁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1.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成立或参与非法组织,举行或参与非法游行、示威,书写、张贴、散发大小字报,策划、组织、煽动或暗地串联闹事、扰乱公共秩序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1.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3.为首者或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与校外人员勾连,策划、组织或参与未经学校批准或学校禁止的校内外活动,影响安全稳定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1.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对打架斗殴的,给予相应处分:
1.怂恿、策划、参与打架斗殴,殴打他人,未伤及他人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伤及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致人轻伤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人重伤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先动手打人的、持械行凶打人的、结伙斗殴为首的、酗酒后斗殴的、纠集校外人员入校打架的及打架事件已经终止,事后又参与报复打人的,参照本条款之规定,从重处分。
2.提供伪证,掩盖事实真相,致使调查造成困难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3.私藏凶器或有意为他人打架斗殴提供凶器的,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4.打人致伤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须依法赔偿伤者的医药费、适当的营养费及其他损失费。赔偿由事端挑起者、怂恿策划者、打人者、凶器提供者按责任共同分担。
第九条 以盗窃、诈骗、抢夺等手段,非法占有或侵害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的,除追回赃款赃物之外,给予相应处分:
1.有盗窃、诈骗、抢夺等非法占有行为的,不论是否获得财物,均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2.对作案手段恶劣的、数额较大的、多次作案的、屡教不改的、作案为首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危害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为作案者望风、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包庇、窝赃、销赃的,与作案者同论。
4.盗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及伪造证件获得个人利益或盗用他人证件、冒领(取)他人钱物的,按照本条第1、2项处理。
第十条 故意损坏公共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相应处分:
1.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3.毕业离校期间损坏公物的,从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4.在桌椅、墙壁或其他公共场所乱刻乱画的,按本条款处理。
第十一条 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的,给予相应处分:
1.首次参与或提供条件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2.屡次参与或为赌博提供条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对为首或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男女学生交往有下列行为的,给予相应处分:
1.卖淫、嫖娼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在公共场所男女交往有多次举止不文明行为,影响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在异性宿舍留宿及留宿异性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违反社会公德,充当第三者,破坏他人婚姻和家庭,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非婚怀孕且拒不采取相关措施,非婚怀孕造成严重后果或非婚生育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制作、复制、传播淫秽物品的,给予相应处分:
1.制作淫书、淫画、黄色录像等淫秽物品,或登录非法色情网站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制作、复制、传播淫秽物品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从中牟利或屡教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相应处分:
1.在公共场所酗酒、哄闹、砸酒瓶等扰乱公共秩序,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2.因对成绩考核、评优、毕业就业等不满,对教师或工作人员寻衅滋事,造成严重影响者,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3.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照法规、校纪执行公务者,或不服从管理,殴打辱骂或威胁学校执勤人员,情节轻微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5.破坏公共卫生,严重损坏花草树木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6.在填报的各种表格、材料、申请中,伪造事实,弄虚作假,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7.私自涂改、伪造公章、证件、证明、证书或签字者,或转借各种证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8.违反防火消防管理规定,造成失火,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责任人除受纪律处分外,还须赔偿因失火造成的财产损失。
9.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未经批准组织成立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严重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危害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0.造谣传谣,诽谤、攻击学校或个人,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1.煽动学生拒缴学费造成一定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12.从事传销或引诱他人从事传销,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3.以各种理由敲诈、勒索钱物,或对他人进行威胁、恐吓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14.对个人在校园内从事欺骗性的经营活动、培训项目推广活动的,除责令其立即停止相关活动、赔偿损失外,对为首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对其他起辅助作用的,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
15.严禁未经批准私自下水游泳,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16.严禁攀爬学校楼门、窗户、围墙、下水管道等物防设施,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17.威胁、侮辱、诽谤、骚扰、妨碍他人,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18.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同学参加群体性活动,造成严重后果,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并按责任大小赔偿相关损失。
19.未购买城镇医疗保险、借用他人证件骗取医保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20.通过网络平台实施代课、代班会点名、代写论文等联络或交易的学风不端行为,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①对创建QQ群、微信群等代课、代班会点名等联络或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②对平台的管理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③通过平台,请人代课、替人上课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④班级考勤员明知他人有代课行为,但予以默认、知情不报的,撤销其班团职务,不得参加当年度相关奖项评先评优,党员发展暂缓,同时予以批评教育。
21.在学校组织开展或参与宗教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根据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对于策划、组织、参加校外宗教活动屡教不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22.因涉校园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①在校园贷中充当中介或者其他组织角色的;
②在办理校园贷过程中私自泄露他人信息的;
③因校园贷引发纠纷,严重影响学校正常秩序的。
23.违反本条例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24.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25.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湖南工商大学学生公寓管理规定》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1.在公寓区内故意损坏各类消防安全设施的,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
2.未经批准在校内外租房居住(含事实租房)的,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
3.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床位,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4.随意移动床、书柜等家具,私自装修,在寝室墙壁打孔、黏贴墙纸、乱涂乱画等破坏寝室墙面美观的,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5.对于在学生公寓区内私拉乱接电线,或利用专用插座使用其他电器,或拆(撕)水、电表等计量器具的铅封(封条)或窃水、窃电,未造成事故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屡犯不改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事故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6.使用或存放液化气具、酒精炉、电烤炉、“热得快”、电热杯、干衣机、电饭锅、电磁炉、电热毯等发热性电器,或使用、存放功率超过800W的电吹风等大功率电器,或使用、存放无“3C”标志或无安全保障的插线板等劣质电器产品,未造成事故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屡犯不改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事故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7.使用功率不超过800瓦的电吹风未“人走断电并拔掉插头”,未造成事故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屡犯不改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事故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8.未经批准,在寝室留宿外人,或者男生未经批准进入女生公寓,或者女生未经批准进入男生公寓,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9.学生晚归或未经同意通宵不归,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影响恶劣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10.未经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批准,擅自开启使用已关闭的学生公寓,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11.不按时熄灯就寝,或在公寓区大声喧闹、玩游戏、踢球等影响他人休息或学习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12.学生的自行车、电动车等交通工具停入学生公寓楼内,或在公寓内饲养宠物,或在阳台、窗台、楼道护栏、空调外机上摆放花盆、重物等,经批评教育仍不纠正且未造成事故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事故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3.在公寓内燃点蜡烛,燃放烟花爆竹,焚烧杂物,生火做饭,或携带、存放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以及淫秽、反动等违法书刊和音像制品进入学生公寓,未造成事故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事故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4.未经批准,学生在公寓区发放传单、张贴广告、销售、租赁、修理等盈利性活动,或开展规模较大的集体活动,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15.使用电脑安装、观看、传播反动、淫秽及其他违反国家法律的电子游戏、图片、文档和影视碟片、浏览反动、淫秽色情网站或从反动、淫秽色情网站上下载内容的,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6.对于沉迷网络导致一学期2门以上(含2门)课程不及格的,所在学院可视情况责令将其电脑搬出公寓。拒不搬出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六条 学生开发、使用互联网,应当遵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相应处分:
1.未经批准私自开发运行以“湖南工商大学”冠名的网站(网页、栏目)的,给予记过处分。
2.通过互联网制作、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的,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①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
②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③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④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⑤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⑥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⑦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⑧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⑨攻击学校,对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
⑩其他违反国家网络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形。
3.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4.接入或进入未经授权的计算机系统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5.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攻击、破坏他人计算机系统,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6.网站(网页、栏目)管理者对网站(网页、栏目)管理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7.在学校或有关部门对网站进行依法查处时,网站管理者和有关技术人员不配合或不主动提供有关材料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对旷课者给予相应处分:
1.一学期内累计旷课10-15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2.一学期内累计旷课16-25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一学期内累计旷课26-30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4.一学期内累计旷课31-49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50学时以上(含50学时),或者一学年内累计旷课达60学时以上(含60学时)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未办理请假报批手续离校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根据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按退学处理。
第十八条 对考试违纪、考试舞弊行为者的处分见《湖南工商大学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从重或加重处分:
1.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拒不承认错误事实或受处分后无理纠缠、情节恶劣的;
2.同时违反多项校纪校规的;
3.多次违反校纪校规的;
4.对检举人、证人、处理人员进行威胁和打击报复的;
5.校外违纪,损坏学校声誉的;
6.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的。
第二十条 对受处分学生其他方面的处理
1.受处分者不能参评所受处分学年各级综合类奖学金和有关先进个人奖项。
2.担任学生干部者,免去其所任职务。
3.党、团员者,建议在党、团组织内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4.毕业生在办理离校手续期间违反校纪校规,除严格按本条例给予处分之外,在作出处理前暂缓发放毕业证、学位证和报到证。
第二十一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按照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发给学习证明,其档案、户口退回原户籍所在地。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必须在接到处分决定之日起3日之内办理手续并离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而向学校提出申诉的,可在学校作出维持原处分决定的复查结论后再办理离校手续。拒不离校者,学校强制其离校。
第四章 处分程序
第二十二条 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根据学校相关部门的意见作出决定,院长签发行文,送学生工作处备案。记过及以上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书面处理建议,送学生工作处(学生违反第五至第十七条)或教务处(学生违反第十八条)提出处理意见,经相关部门会签、备案后,报分管校领导或校务会审批行文。其中记过、留校察看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开除学籍处分由校务会审批,报湖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三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向学生送达《拟处分决定书》,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记录在案。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由所属学院直接送交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以及受理申诉的机构和期限和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四条 加强对受留校察看处分学生的教育管理
1.各学院要指定专人与受留校察看处分学生建立固定联系,从多方面对其进行帮助教育,定期向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汇报帮扶情况。
2.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内,每半年须以书面形式向所属学院汇报自己的思想、学习、生活及改正错误的情况。察看期满,应主动、及时地提出解除察看的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同延长察看期1年。
3.各学院应在收到学生解除察看申请之日起1周内,提出是否解除察看的意见,送原发文机关。经研究并报学校分管校领导批准后,由原发文机关行文解除察看。
第二十五条 学校以及各学院下发的学生处分文件及处分解除文件,由所属学院寄送给学生本人及家长。对学生的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章 申诉程序
第二十六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10日内,可以向湖南工商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提出的申诉,不予受理。学生申诉及复查程序另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应当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可延长15日。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二十八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湖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章 解除处分
第二十九条 对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分别设置考验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的考验期为6个月。受处分学生在考验期内未发生新的违纪现象,确有悔改表现者,考验期满可申请解除处分。由本人提出处分评估申请,所在学院党委签署意见,由原处分作出单位作出评估结论,评估合格者由原处分作出单位行文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在下一年度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三十条 学生在毕业前未解除处分或考验期未满的,可以申请处分评估。
申请解除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者,须在受处分后具备下列评估条件之一:①获得过1次以上(含1次)校级奖励或者2次以上(含2次)学院级奖励;②获得省级及以上奖励者;③获得省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科技发明奖,或其成果获得专利权。
解除警告、严重警告的处分评估条件由各学院规定。
2016级本科学生第7学期、2017级专科学生第5学期开学后至毕业前,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在毕业前不得申请解除处分。从2017级本科学生、2018级专科学生起,毕业前留校察看期一年未满的,不得申请解除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以往有关规定与本条例不符者,以本条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