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激励学生在校期间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向社会输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优秀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在校期间未受任何处分。
2、学习刻苦,成绩优良,在校期间学习成绩在专业年级排名前 20%以内。
3、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其它文体活动,达到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身心健康。
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校期间获得过省级或省级以上奖励。
(2)在校期间,两次以上荣获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十佳青年优秀特困大学生、优秀党员、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优秀社团个人等荣誉称号。
(3)在校期间在省级或省级以上公开刊物上发表过学术论文或专业作品。
二、评选比例
优秀毕业生评选比例为该届毕业生总人数的10%。
三、评选时间与程序
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在每年12月中旬进行。评选程序为:班级评议并推荐,学院评审并公示,学生工作处审核,学校审批。
四、奖励办法
评选的优秀毕业生,由学校行文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有关材料存入学生本人档案,学校优先推荐就业。
五、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者,以本办法为准。
六、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