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工商大学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

发表时间:2025-03-12 16:23 作者: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进一步落实精准资助要求,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本科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综合学生家庭经济条件和在校表现开展评审工作。

第二章  名额分配、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学校在省教育厅下达国家助学金年度指标后,根据各院在籍学生人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建档情况及建档立卡等“七类”特困学生人数,将指标精准分配到二级学院。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分为三个等级,一、二、三等助学金资助标准分别为每生每年4800元、3700元、2600元。

第六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未受到纪律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为我校建档贫困生。

第七条  对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特殊困难群体要重点给予保障,结合实际给予较高档次助学金。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八条  学生根据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如实填写《湖南工商大学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向班级提出申请。

第九条  班主任主持召开专题班会(参会学生人数须达到班级人数2/3以上),按照申请条件对申请者信息进行初审,并就学生名单和评审等级提出建议。

第十条  二级学院统筹并按公平公正的要求将指标分配到班级。

第十  学院组成由辅导员(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议小组(学生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小组人数的1/3),对经过班级初审的申请人进行评议,拟定受资助学生名单和受资助等级。评议结果须在学院网页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  学生工作处对学院上报的材料逐一复审,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并在校园网公示5个工作日且无异议后,将复审结果上报省教育厅。

第四章  评审材料与审核责任

第十  学院按时上报《国家助学金申请汇总表》,学院对上报的国家助学金材料的真实性、对评议结果的公平合理性负实质审查责任;学生工作处对上报的国家助学金材料负形式审查责任。

第五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 国家助学金分两次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十  不得为了搞平衡,做学生思想工作,引导获资助学生承诺国家助学金下发后,在同学中进行二次分配。

第十  学生获得国家助学金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立即追回国家助学金,并进行批评教育,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1.用所得款项请客吃喝,或发现以虚报家庭经济情况或其它弄虚作假手段取得国家助学金;

2.配置明显超过学生消费能力的高档物品;

3.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十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  本办法自2024年10月30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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