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建档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根据《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教发〔2019〕30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我校在校全日制本科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可以申请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第三条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
第四条 申请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勤奋,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学生虽具有学籍但已辍学或休学的学生,在辍学或休学期间暂停申请资格。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特别困难学生(以下称“特困生”)、困难学生和一般困难学生。
主要依据以下因素进行认定:
1.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资产、负债等情况;
2.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是指是否属于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事实上无人抚养者、建档立卡困难职工子女、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等情况;
3.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是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4.家庭负担因素。主要是指赡养老人、抚养子女、教育支出、医疗支出等情况;
5.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是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情况;
6.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学生户籍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所在地物价水平及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第六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特别困难等级,按“特困生”建档:
1.属于扶贫部门认定的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
2.属于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事实上无人抚养者;
3.属于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烈士子女;
4.属于残联部门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或残疾人子女;
5.属于工会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困难职工子女;
6.因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而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7.学生本人或其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需要承担巨额医疗费用,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8.因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第七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困难等级,按困难学生建档:
1.学生消费支出明显低于本地或本校学生平均水平,难以满足学习和生活基本需要的;
2.家庭经济收入低于当地平均水平,且家庭成员有残疾人或因患病需要承担大额医疗费用的;
3.单亲家庭且与学生共同生活的父(母)亲经济收入低于当地平均收入水平的;
4.因遭受自然灾害、突发意外事件而导致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
5.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八条 不具备前两条所列情形,但家庭经济收入偏低或者家庭经济负担较重,不能满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和基本生活支出的,认定为一般困难等级,按一般困难学生建档。
第九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范围,已经通过认定的,应取消其资助资格:
1.思想政治素质低劣或道德品质败坏,且屡教不改的;
2.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且屡教不改的;
3.学生或监护人恶意提供虚假信息,隐瞒本人或其家庭资产或收入的;
4.学生日常消费明显高出本校学生整体水平,经常使用高档奢侈品或者进行高消费的;
5.其他不适宜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程序
1.个人申请、老师推荐
符合申请建档条件的学生自愿申请,如实填写《湖南工商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提供能够真实反映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支撑材料。班主任根据平时对学生全方位的了解,掌握学生的实际消费情况,对家庭经济困难但未提出申请的学生,可推荐作为贫困生建档建议名单。
2.审核学生家庭经济情况
班主任对学生提交的《湖南工商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进行核实,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缴纳学费及助学贷款等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初步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和认定等级。
3.专业年级或班级民主评议
评议小组由班主任、辅导员、教师代表、班委会成员、学生代表(每个寝室派一名代表)组成,其中学生代表不能是被评议对象。在专业年级辅导员或班主任的主持下对申请建档和建议建档的同学开展评议,根据多数人意见,形成初步评议结果,并将初步评议结果在班级通报。
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情况的内容,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评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时,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认定过程中,学院除查阅相关材料、开展民主评议之外,还可采取家访、个别谈话、信函索证、量化评估等方式进行核实。
4.学院审查并确定建档名单
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学工办主任、辅导员(班主任)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对专业年级或班级初步评议结果进行审核。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贫困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但要注意保护相关学生的尊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学院在公示名单无异议后,确定特困生、困难学生和一般困难学生建档名单。
第十一条 名单的反馈与备案
1.学院以适当的方式将贫困学生建档名单反馈至班级。
2.学院在贫困学生建档名单确定后,将《建档贫困学生信息一览表》报学生工作处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并按要求录入湖南省智慧资助服务平台。
第十二条 档案调整
1.对已经建立的贫困学生档案,可在每年10月份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进行适度调整,含调整档次和撤销建档。对于因突发情形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可适时补充建档。
2.贫困学生档案调整主要采取专业年级或班级民主评议的方式。
3.经专业年级或班级民主评议后,需要进行档次升降或撤销档案的学生由所在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并填写《贫困学生建档调整表》,报学生工作处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三条 其他事项
1.各学院在新生入学当年10月15日前完成贫困学生的认定和建档工作。
2.各学院要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建档工作有计划、有重点地做好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同时,要提高资助政策及执行情况的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做到所有资助项目公开,所有申请条件公开,所有评审过程公开,所有资助结果公开。
3.引导学生积极受助。通过宣解国家资助政策,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明白,国家资助是实现教育公平、促进社会公平的一种制度安排和重要举措。要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树立正确的荣辱观,正确面对眼前存在的困难,引导他们积极主动地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
4.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教育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既不应隐而不报,更不能夸大虚报。对申请资助时弄虚作假的学生,要以适当方式予以惩戒。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