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全面发展,建设优良学风,根据教育部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属我校在籍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均有资格参评校级奖学金。
第三条 校级奖学金的评审应坚持奖优促学、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参评校级奖学金的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品行优良;
2.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刻苦认真;
3.积极承担社会服务工作,热心为集体、同学服务;
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健康。
(二)学习成绩条件
1.学年内无课程补考情形;
2.学年所有课程成绩按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处于同专业年级学生人数的前5%、12%、20%,可分别参评一、二、三等校级奖学金;
3.从第二学年度开始,非艺术、英语专业学生CET-4成绩不低于425分。
第五条 学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参评当年校级奖学金:
1.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触犯国家法律者;
2.受到纪律处分者;
3.未按时注册者;
4.参评学年度修读学分未达到规定要求者;
5.因学习成绩原因不能按期毕业的继续修读者;
6.处于休学期间者。
第六条 校级奖学金的等级标准和奖励比例:
1.一等奖学金按同年级专业学生人数的3%的比例评选,奖励标准为1200元/人;
2.二等奖学金按同年级专业学生人数的5%的比例评选,奖励标准为800元/人;
3.三等奖学金按同年级专业学生人数的7%的比例评选,奖励标准为400元/人。
4.毕业班学生的奖学金按所获相同等级奖金的50%发放。
第七条 获得校级一、二、三等奖学金的学生均授予校级“三好学生”荣誉称号。
第八条 校级奖学金的评审时间与程序
(一)评审时间
校级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非毕业班学生每年9—10月份评审,毕业班学生第八学期4—5月份评审(只评审第七学期)。
(二)评审程序
1.学生根据申请条件,如实填写《校级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向班级提出申请。
2.班主任主持召开专题班会(参会学生人数须达到班级人数2/3以上),按照申请条件对申请者信息进行初审。
3.学院组成由学院党委副书记、年级辅导员、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议小组(学生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小组人数的1/3),对经过班级初审的申请人进行评议。评议结果经过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后,在学院网页公示5个工作日。
4.学生工作处对学院上报的材料逐一复审,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并在校园网公示5个工作日且无异议后,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及奖金。
第九条 学院对上报的校级奖学金材料的真实性、对评议结果的公平合理性负实质审查责任;学生工作处对上报的校级奖学金材料负形式审查责任。
第十条 学生工作处负责校级奖学金评审的组织协调工作。二级学院在学生工作处指导下负责本院学生校级奖学金的申报、评审和颁奖等工作。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