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工商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

发表时间:2025-03-12 16:17 作者: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进一步突出学风导向,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全日制本科二年级及以上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名额分配、奖励标准和申请条件

第四条  学校在省教育厅下达国家励志奖学金年度指标后,根据各院学生人数和学生家庭经济条件的总体状况,将指标合理分配到学院。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第六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未受到纪律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所评学年为我校建档贫困生;

5.在校期间学习刻苦,参评学年无课程补考情形,学习成绩在同专业年级学生中排名前30%,或学习成绩在同专业年级学生中排名前40%且获得省级及以上学科竞赛奖励。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七条  学生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如实填写《湖南工商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向班级提出申请。

第八条  班主任主持召开专题班会(参会学生人数须达到班级人数2/3以上),按照申请条件对申请者信息进行初审。

第九条  学院组成由学院党委副书记、年级辅导员、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议小组(学生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小组人数的1/3),对经过班级初审的申请人进行评议,评议结果经过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后,须在学院网页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条  学生工作处对学院上报的材料逐一复审,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并在校园网公示5个工作日且无异议后,将复审结果上报省教育厅。

第四章  评审材料与审核责任

第十一条  学院上报材料包括:《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汇总表》、本学年度同专业年级成绩排名表。同专业年级成绩排名表须加盖学院公章。

第十二条  学院对上报的国家励志奖学金材料的真实性、对评议结果的公平合理性负实质审查责任;学生工作处对上报的国家励志奖学金材料负形式审查责任。

第五章  奖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每年11月30日前将上级拨入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必须发放给获奖学生本人。不得为了搞平衡,做学生思想工作,引导获奖学生承诺奖学金下发后,在同学中进行二次分配。

第十三条  学生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立即追回奖学金,并进行批评教育,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1.用所得款项请客吃喝,或以弄虚作假手段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2.配置明显超过学生消费能力的高档物品。

3.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10月30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返回】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