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工商大学学生创新创业、德育实践及文体竞赛奖励办法

发表时间:2019-11-26 23:38 作者:admin_xsgzc 浏览次数:

(2019年修订)

第一条  为了鼓励学生个性发展,培养学生创新创业意识和实践能力,全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根据国家教育部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属我校在籍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均有资格申请。

第三条  申请创新创业、德育实践及文体竞赛奖励的学生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正确的社会主义荣辱观,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第四条  创新创业奖

1.创新创业奖分为A、B类。A类竞赛原则上是指由国家、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主办并经学校认可的赛事,详见附件1。B类竞赛是指由各级学术学会、行业协会组织并被学校认可的赛事,详见附件2。

A类竞赛奖励标准

组织赛事

的部门级别

获奖等级及奖励金额(元)

特等奖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国家级

20000

12000

10000

8000

省级

5000

2000

1000

600

B类竞赛的奖励标准按A类竞赛的50%执行。

A类赛事中,主办单位为学术学会、行业协会的,其奖励标准按B类赛事执行。B类赛事中,凡申报国家级的,须有相应省级竞赛支撑,同时提供省级、国家级竞赛的获奖证书,否则按省级竞赛认定处理。

创新创业奖集体获奖项目的奖励标准:根据获奖等级参照个人获奖项目奖励标准乘1.2的系数确定。

2.学生创办工商企业,不论企业规模,学生为法人代表,且能提供真实有效的流水证明材料的,奖励2000元,学生为法人代表之外的其他合伙人,不予奖励。学生为校外人员创办的工商企业合伙人的,奖励500元。

3.学生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的,分别给予每项10000元、1000元的奖励。

4.学生获得校级及以上创新创业先进典型等荣誉称号,按授予荣誉证书单位级别分别给予校级500元、省级1000元、国家级3000元的奖励。学生创新创业团队获得校级及以上表彰,按上述标准乘1.2的系数给予奖励。

5.在C级期刊(CSSCI(核心版)和CSCD(核心库))、D级期刊(CSSCI(扩展版)和CSCD(扩展库))、《湖南工商大学学报》上发表学术论文或专业调查报告,且文章字数在3000字以上,并以湖南工商大学名义、第一作者身份发表的,每篇分别奖励2000元、1000元、200元。

6.参加校团委组织的暑期社会实践课题调研者,按立项课题予以资助奖励,每年立项课题数不超过50项,原则上每项资助金额1500元。

第五条  德育实践奖

1.凡在思想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学校发文予以表彰,并授予“厚德奖”荣誉称号。

2凡当年应征入伍的学生,凭入伍通知书颁发“参军报国奖”荣誉证书,并奖励600元。

第六条  文体竞赛奖

1.文娱优秀奖奖励标准

代表学校参加由教育部、中宣部、文化部、团中央等国家主管部门组织主办的文艺汇演并获奖,或代表学校参加省教育厅、省委宣传部、文化厅、团省委等省级主管部门组织主办的文艺汇演并获奖,按组织竞赛的部门级别、获奖等级给予奖励。

文娱优秀奖项目个人奖励标准

组织赛事

部门级别

获奖等级及奖励金额(元)

特等奖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国家级

2000

1500

1000

500

省级

800

500

300

150

文娱优秀奖集体获奖项目的奖励标准:根据获奖等级参照个人获奖项目奖励标准乘1.2的系数确定。

2.体育优秀奖奖励标准

代表学校参加国家级、省级运动会并获奖,按赛事级别和获奖等级给予奖励。

体育优秀奖个人获奖奖励标准

赛事级别

获奖等级及奖励金额(元)

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第四名

第五名

第六名

国家级

2000

1500

1000

500

300

200

省级

800

500

400

300

200

100

体育优秀奖集体获奖项目的奖励标准:根据获奖等级参照个人获奖奖励标准乘1.2的系数确定。

在省级及以上运动会中破纪录者,另给予该级运动会单项第一名的奖励。

第七条  创新创业奖、德育实践奖、文体竞赛奖在申报评审时,同一作品或项目参加不同层次的比赛,按最好成绩给予奖励,不重复设奖。

第八条  评审时间与程序

创新创业奖、文体优秀奖每年5月评审一次;评审程序:个人申报;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公示学生工作处、教务处、招生就业指导处、创新创业与实践教学中心、科研处、校团委共同初审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确定当年获奖学生名单及奖励等级,颁发奖金。

德育实践奖中,“厚德奖”“参军报国奖”由学校适时认定并予以奖励。

第九条  由学校组织的校级品牌性学生竞赛活动项目,每年由教务处、学工处、校团委组织认定一次,按个人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300元、200元、100元,团体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400元、300元、200元,并颁发荣誉证书。每个项目的奖金总额原则上控制在1500元以内,参赛人数较多的项目,最高奖金总额不超过5000元。由活动承办单位即时组织申报。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者,以本办法为准。


【返回】 【关闭】